【媒體報導】落實獨董運作 將設專業治理人員
更新時間:2018-08-20 09:11:56 /
張貼時間:2018-08-17 10: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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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台灣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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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2018-08-15/台灣醒報/陳恩潔/台北
為有效協助獨董行使職權、避免不合法規的董事會決策,金管會力推企業設置公司治理專業人員!「公司治理專業人員」主責之一便是確保「獨立董事」獲得完整企業資訊、落實監督責任,其他如提升董事會運作效率、把關決策是否符合法規等皆為其重要職責。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安侯建業(KPMG)15日舉行研討會,邀請專家探討台灣的公司治理制度,並闡釋獨董及專業治理人員應扮演的角色與定位。
設置專業治理人員
金管會今年3月底發表「新版公司治理藍圖」三年計畫,欲推動設置公司治理專業人員,以增加對董事之支援。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蘇怡慈指出,公司治理專業人員舊稱為公司秘書,西方公司百餘年前即會在董事會中設立此職位,負責處理董事會行政庶務。隨著時代演變及「獨立董事」制度設計,公司秘書職權大幅擴增,負責為董事會決議進行把關,甚至提供建議,並辦理信息、事務公告等工作。
公司治理專業人員職責之一是確保董監事,尤其是「獨立董事」能順利行使其職權。各公司「獨立董事」為獨立於公司之外、負監督職責的董事,也享有董事會投票權,然而由於獨董非公司內部人員,時常難以直接接觸公司資料、行使董事查閱權,因此公司治理專業人員有責任確定獨董獲得「全面、及時、完整」的資訊。
另外,我國董事會常對相關法律不夠熟悉、重視,錯失決策所需資訊而常因此傷害股東權益,若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將有效協助董監事遵循法令。除了普遍設置此制度的英美法系國家外,許多法系如中國大陸、泰國、西班牙等國家皆有相關規定,中國大陸為其中最晚者,在2005年正式納入公司法,雖然台灣本次公司法修法尚未將此制度納入,但金管會在公司治理藍圖中規畫,盼在未來跟上國際腳步。
獨董制度尚未健全
對公司治理也相當重要的「獨立董事」2017年於我國上市櫃公司全面完成設置,然台灣企業仍常搞不清楚獨董權責,以為獨董只是同工不同酬的董事(獨董薪水遠低於一般董事),抑或是成為橡皮圖章,未善盡監督之責,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於研討會開幕致詞時表示,若進一步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將有助於提升董事會效率,並使董事、獨董能在適當的體系執行業務,責任也有明顯的切割與規劃。
治理藍圖具體內容
金管會發表的「公司治理藍圖」規劃第一階段自2019年起有120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設立公司治理人員,第二階段則是自2021年起,公開發行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資本額達20億以上上市櫃公司設立公司治理人員。
為有效協助獨董行使職權、避免不合法規的董事會決策,金管會力推企業設置公司治理專業人員!「公司治理專業人員」主責之一便是確保「獨立董事」獲得完整企業資訊、落實監督責任,其他如提升董事會運作效率、把關決策是否符合法規等皆為其重要職責。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安侯建業(KPMG)15日舉行研討會,邀請專家探討台灣的公司治理制度,並闡釋獨董及專業治理人員應扮演的角色與定位。
設置專業治理人員
金管會今年3月底發表「新版公司治理藍圖」三年計畫,欲推動設置公司治理專業人員,以增加對董事之支援。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蘇怡慈指出,公司治理專業人員舊稱為公司秘書,西方公司百餘年前即會在董事會中設立此職位,負責處理董事會行政庶務。隨著時代演變及「獨立董事」制度設計,公司秘書職權大幅擴增,負責為董事會決議進行把關,甚至提供建議,並辦理信息、事務公告等工作。
公司治理專業人員職責之一是確保董監事,尤其是「獨立董事」能順利行使其職權。各公司「獨立董事」為獨立於公司之外、負監督職責的董事,也享有董事會投票權,然而由於獨董非公司內部人員,時常難以直接接觸公司資料、行使董事查閱權,因此公司治理專業人員有責任確定獨董獲得「全面、及時、完整」的資訊。
另外,我國董事會常對相關法律不夠熟悉、重視,錯失決策所需資訊而常因此傷害股東權益,若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將有效協助董監事遵循法令。除了普遍設置此制度的英美法系國家外,許多法系如中國大陸、泰國、西班牙等國家皆有相關規定,中國大陸為其中最晚者,在2005年正式納入公司法,雖然台灣本次公司法修法尚未將此制度納入,但金管會在公司治理藍圖中規畫,盼在未來跟上國際腳步。
獨董制度尚未健全
對公司治理也相當重要的「獨立董事」2017年於我國上市櫃公司全面完成設置,然台灣企業仍常搞不清楚獨董權責,以為獨董只是同工不同酬的董事(獨董薪水遠低於一般董事),抑或是成為橡皮圖章,未善盡監督之責,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於研討會開幕致詞時表示,若進一步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將有助於提升董事會效率,並使董事、獨董能在適當的體系執行業務,責任也有明顯的切割與規劃。
治理藍圖具體內容
金管會發表的「公司治理藍圖」規劃第一階段自2019年起有120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設立公司治理人員,第二階段則是自2021年起,公開發行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資本額達20億以上上市櫃公司設立公司治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