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廚餘重達25架飛機 立委要修食安法
更新時間:2018-09-03 16:43:27 /
張貼時間:2018-09-03 16: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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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重達25架飛機 立委要修食安法
稿源:2018-08-30/台灣醒報/蔡岳宏/台北台灣每天的廚餘重量約等同25架波音747,立委要修《食安法》減少食物浪費!立法委員吳焜裕、陳麗曼30日邀集食藥署、學者和NGO團體,針對食品的賞味日期與有效日期標示進行討論。中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陳乃瑜表示,易腐敗食品應標示與食物風味有關的「賞味日期」,與食安相關的「有效日期」則適合罐頭類等保存較久的食品,並透過食物銀行將過了賞味期的食品分送給社福團體。
每天浪費4600噸
「台灣每天的廚餘量至少4600噸,相當於25架大型客機波音747的重量。」吳焜裕指出,許多食品因為外觀而不受消費者青睞,必須在食安為前提下,修改《食安法》來減少大量的食物浪費。陳麗曼則表示,台灣糧食自給率僅3成,更不該浪費食物,如食物銀行能收集超商的剩食做公益,然而許多業者害怕贈送的剩食若造成食物中毒,寧願銷毀也不願留下給員工,所以應制定贈送剩食的免責標準。
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副教授譚偉恩指出,過了賞味期的食物只是味道不佳,但兩種標示易混淆消費者,民眾直覺性優先購買賞味期內的商品,反而增加食物的浪費。他建議,超過賞味期的食品必須要有價格優惠、捐贈公益等配套措施。至於捐贈食品的罪責問題,譚偉恩表示,《刑法》過失傷害的部分本來就規定,若廠商已顧及食品安全,且接受方也明白風險,則雙方都必須承擔責任。
過了賞味期也可食用
「針對不同食品選擇適合的標示,可以避免混淆消費者。」陳乃瑜強調,不容易腐敗的食物過了賞味期也能食用,而容易腐敗的食物,必須標示有效日期限制5天內食用完畢,至於如鹽巴、瓶裝水等不會有過期問題的食品,則不用特別標示食品日期,此外,保存方式應一併標示,才能確保食品安全。
台灣食物銀行秘書長陳玠甫建議,針對比較容易腐敗的食物定一個保存期限,「超過不要捐,立即丟棄。」政府也應建立管理窗口,追蹤食物流向,讓物資捐贈更加便利。他強調,接近但未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透過食物銀行送到社福團體,這些單位都能馬上煮食,食品安全較無虞慮。
<台灣每天廚餘達4600噸 立委擬修超商即期剩食「免責條款」
稿源:2018-08-31/風傳媒/王貞㦤食物浪費是全球共同面臨到的問題,在台灣食物浪費的情況也是相當嚴重,據統計,台灣每天丟棄的廚餘至少4600噸。對此議題,立委吳焜裕、陳曼麗今(30)日召開公聽會討論,現行法制上對食品管理設計不良,導致仍良好的食品必須銷毀,進而變成浪費。
對於台灣食物浪費的狀況,陳曼麗表示,很多超商寧願把才剛過期的食物銷毀,也不願給員工吃,這是因員工食用後,若出問題的話企業會很麻煩。陳曼麗指出,應該要有一個免責條款,不然做好事反而會有負擔。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副教授譚偉恩認為,雙方各自都要有承擔的責任,不然無形中會加重業者負擔。
「賞味期限」和「有效日期」不同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指出,國際在食品標示上,大多針對易微生物腐敗、效期短的食品標「有效日期」,保存期長且不易微生物腐敗的食品標「賞味日期」。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陳乃瑜說,賞味期限跟食物浪費也有關,因為消費者對賞味期限認知不足,以為過期就叫做壞了,但其實仍可食用。不過陳乃瑜認為,最重要的還是要教育消費者如何妥善保存食品,否則標示期限也沒有用,因此應該一併標示保存條件。
陳乃瑜說,在日本食物原料不標示任何期限,加工品才有標示,因為一般蔬果從外觀,可以很容易看出有沒有腐敗。陳乃瑜認為,台灣農產品定5天的效期非常怪,因蔬果被採集下來後,還是不斷在熟成。禽肉行銷發展協會理事長李春來說,不是只訂一個時間,而不看食品好壞,應該要建立消費者自我判斷的機制。
散裝農產品 不須標示有效日期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回應,目前台灣在冷凍食品和乳製品,有規定要標示保存期限與保存條件。至於農產品標示,潘志寬說,散裝農產品沒有規定一定要標示有效日期,只有包裝起來的需標示,因消費者沒有辦法辨識好壞。
不過潘志寬說,標示也牽涉到賣場的行銷策略,因倘若沒有標示,消費者接受度很低,甚至有的賣場採取的標準,比《食安法》更嚴格;而商業行為《食安法》沒辦法規範,只要有符合限制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