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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評論】有損害而無填補?​一條年輕生命在法院殞落

更新時間:2019-01-30 11:06:14 / 張貼時間:2019-01-30 11:03:08
興新聞張貼者
單位秘書室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1,901
稿源:2019-01-27/蘋果日報/廖緯民/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新竹1名19歲的大學新鮮人載著同學夜騎,因違規左轉而被直行轎車撞上致死。其雙親至法院索賠265餘萬元。法院認定被告無過失責任,判免賠。死者雙親的民刑事訟訴全盤皆輸。一條年輕生命殞落,卻無任何法律救濟。

刑事無責尚且不論;民事免賠則令人不安。民庭的推理略以:依照車禍肇事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確認駕駛在這件車禍中無肇事原因;其行駛於自己車道、無違反號誌指示;雖可能有超速10公里,但此一超速與撞上大學生無因果關係。

本案判決,法院似乎在引用羅馬法中的damnum absque injuria;意指無不法行為之損害(damage without wrong)。就本案,即指被告雖造成原告之子死亡,卻不用賠償。此原則是損害賠償原則的極端例外。

此一法制淵源悠久、卻歷受爭議;不僅在各法律領域中皆產生複雜的詮釋,也在法哲學上受有倫理信條的約束。而隨著現代民法注意義務的精細化、無過失責任的擴大,damnum absque injuria愈受限制。台灣法院的此一判決,頗值注意。

就被告車速,本案證據不明(non liquet)。依鑑定被告超速10.8公里;據此,原告已有證據優勢。法官單以自身認知否定鑑定結論令人詫異。甚至無證據而兀自推論「縱依速限70公里之速率行駛,亦難加以防範」。

法官是否曾考察撞擊諸元,如角度、力道、碰撞點、現場物理條件(長達300公尺的無視障直線車道)、當事人瞬間反應可能性(被害人左轉燈亮起時被告尚在20公尺以外)……等等。當事人主觀上的注意能力應如何重構?

至於其他被告無責之結論則多依賴鑑定報告。按,車肇鑑定中所謂的無肇事因素,其上位依據在於交通規章,比如絕對路權原則與車輛速限原則,其實只是一時一地的行政秩序;其指導精神在於道路效率主義。

本案判決則明顯可見法官對危險駕駛的強烈反感。其所考量者,似乎多在現行交通規章上的責任要求。

從谷歌的街景上看,該路口(新竹縣湖口鄉新興路與成功路三岔路口)是一個驚人的危險路段,台1線六線道(含慢車道)與成功路四線道以平行的方式匯合。從街景中可見5輛摩托車蜷縮在道路邊上、注視著時速70公里的車陣、驚恐地等待左轉。

凌晨0時15分的事發當時,為何速限還是70公里?夜是靈魂的安頓處;為何非如北歐國家盡量改為人人皆宜放慢速度、護守寧靜、並警戒深夜歸家人安全的黃燈警告狀況?被告在此住家眾多、且有諸多市區道路穿插通過的的路段,是否應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有損害而無填補」是極為嚴重的民事論證結論;到此一步,則文明進化的動力將大為消退,當事人亦將失去行為警覺性與道德反省力。

危險駕駛固然可議,但當事人已經為此付出寶貴的年輕生命。法院據以判免賠的damnum absque injuria涉及道德哲學的恆久探索;也牽動社會的集體良知與安全界限。法院發論要極其謹慎。
【蘋果日報】論者指出,新竹1名19歲的大學新鮮人載著同學夜騎,因違規左轉而被直行轎車撞上致死,其雙親至法院索賠265餘萬元,法院認定被告無過失責任,判免賠。示意圖,非個案當事人。

【蘋果日報】論者指出,新竹1名19歲的大學新鮮人載著同學夜騎,因違規左轉而被直行轎車撞上致死,其雙親至法院索賠265餘萬元,法院認定被告無過失責任,判免賠。示意圖,非個案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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