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新聞】
防學生興訟 大學不合宜校規要改
張貼.秘書室媒體公關組 2011/03/28 09:43:50 .
稿源:2011-03-26/中央社
大法官會議第六八四號解釋,認定大學生對學校處分,都可打行政官司;教育部次長林聰明今天表示,各校要有讓學生意見反應管道,將要求建立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育部今天召開「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保障研討會」,邀集各大學代表,針對大學自治範疇、綜合校務、教務及學務進行討論。
林聰明表示,以前只有學生被退學或被剝奪學籍,才可提出行政訴訟,大法官六八四號解釋影響層面大,包括學生言論自由、集會結社及受教權等,都可提行政訴訟。 他進一步說明,範圍很廣,例如學生成績、課務、社團活動、校園設施使用、研究及發表自由等。
林聰明說,只要有影響學生權利義務的處分,事前一定要告知當事人,並且給予陳訴意見機會,各校也要有讓學生意見反應管道,將要求各校成立法規小組,檢視學校規章制度,並建立申訴評議委員會。
林聰明表示,各大學討論後的結論,將提供給高中職及中小學參考。學校成員一定要對六八四號解釋深入了解,學校校園和諧才不會受到衝擊,也能打造更有法制化並尊重人權的校園環境。
大法官會議第六八四號解釋,認定大學生對學校處分都可打行政官司。有老師說,如果學生沒有來上課就當掉,很容易產生訴訟。
國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等今天舉辦「大學自治與學生權利保障研討會」,教育部次長林聰明與多名法律學者出席。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惠宗
李惠宗還說,老師將學生成績打成不及格,是期盼學生重修課程,立意良善,但是學校二一(二分之一學分不及格)的制度,是在干預教師評量權。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學務長柯志堂表示,大學懲處規定要避免法義不清,像「有損校譽」就很抽象,應有明確定義。舉例來說,當年懲處校園遛鳥俠,就以「有損校譽」記過處分,但是是否「有損校譽」很難界定。
淡江大學學務長柯志恩說,學校以前規定學生畢業前,若沒有還清圖書館圖書,就不能拿到畢業證書,此規定已取消,現在能做的,只有打電話規勸。
回《 興.新.聞》
《 線.上.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