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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自治條例草案兩度闖關未成 開鍘有無「法」 南投府會角力中

更新時間:2011-04-12 23:59:59 / 張貼時間:2011-04-12 23: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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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秘書室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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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新聞】 


 

自治條例草案兩度闖關未成  開鍘有無「法」 南投府會角力中

張貼.秘書室媒體公關組 2011/04/12 10:50:13   .

 

隨著日月潭船屋整頓,南投縣府、縣議會與船屋業者之間角力也悄然上演,被視為整頓利器的「南投縣漁筏舢舨監理自治條例草案」,縣府提報縣議會審查兩次均遭退回,將於5月議會定期會第3度提案,倘若自治條例無法過關頒行,船屋亂象恐難根治,甚至死灰復燃。

「船屋」是船還是屋?因不同於一般陸地房子,也不像工寮般狹小僅止於置放漁撈工具,現行的建築相關法規難以規範,面臨適法性問題,縣府才訂定「南投縣漁筏舢舨監理自治條例草案」,將船屋尺寸明確規定,長度限制在10至18公尺,寬度則在3至6公尺,高度不得超過3公尺。

議長︰有主導權才有意義

縣議會議長何勝豐說,船屋管理權牽涉縣府、日管處、台電大觀發電廠、水利署等單位,究竟誰有主導權,迄今各說各話,假使縣府不具主導權,所提出的自治條例草案就缺乏實質意義。

另,船屋業者對該草案也有諸多意見,甚至組成自救會據理力爭,自救會說,就算政府要整頓船屋,也不能抹殺船屋的人文歷史,更何況產業結合觀光也是中央到地方的發展主軸,若能有計畫輔導業者,對日月潭觀光也具正面效益,建議縣府將高度放寬至6公尺,寬度也擴大到6至10公尺,且將草案中不得從事商業行為更改為漁業娛樂,讓船屋能轉型朝休閒漁業觀光方向發展。

縣府農業處長陳朝旺指出,休閒漁業中使用的海釣船,船體大且穩,當然可以載客出海釣魚,日月潭水域的漁筏若要載人釣魚充滿危險性,加上目前船屋將休閒娛樂廢水全部往潭內排放,造成潛伏污染與亂象,這與社會期待的休閒漁業差很多,因此自治條例確實有必要且需要。

法源與責任歸屬待釐清

曾受託深入研究船屋問題的中興大學指出,船屋法源與責任歸屬是當務之急,適法性大概面臨「器具的合法性」、「活動的合法性」及「活動的安全性」3個層面,建議「器具的合法性」問題,應由縣府一肩挑起;「活動的合法性」中的水域航行、養殖捕撈方面,由台電負責;載客舢舨漁筏休閒娛樂方面,台電及縣府要共同面對,「活動的安全性」包括旅遊秩序及安全維護,則由日管處全權負責,但也須彼此心平氣和溝通,才有機會獲縣議會支持,並將可能引發的民怨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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