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新聞】
自治條例草案兩度闖關未成 開鍘有無「法」 南投府會角力中
張貼.秘書室媒體公關組 2011/04/12 10:50:13 .
稿源:2011-04-06/自由時報/中部新聞/謝介裕、林明宏/專題報導
隨著日月潭船屋整頓,南投縣府、縣議會與船屋業者之間角力也悄然上演,被視為整頓利器的「南投縣漁筏舢舨監理自治條例草案」,縣府提報縣議會審查兩次均遭退回,將於5月議會定期會第3度提案,倘若自治條例無法過關頒行,船屋亂象恐難根治,甚至死灰復燃。
「船屋」是船還是屋?因不同於一般陸地房子,也不像工寮般狹小僅止於置放漁撈工具,現行的建築相關法規難以規範,面臨適法性問題,縣府才訂定「南投縣漁筏舢舨監理自治條例草案」,將船屋尺寸明確規定,長度限制在10至18公尺,寬度則在3至6公尺,高度不得超過3公尺。
議長︰有主導權才有意義
縣議會議長何勝豐說,船屋管理權牽涉縣府、日管處、台電大觀發電廠、水利署等單位,究竟誰有主導權,迄今各說各話,假使縣府不具主導權,所提出的自治條例草案就缺乏實質意義。
另,船屋業者對該草案也有諸多意見,甚至組成自救會據理力爭,自救會說,就算政府要整頓船屋,也不能抹殺船屋的人文歷史,更何況產業結合觀光也是中央到地方的發展主軸,若能有計畫輔導業者,對日月潭觀光也具正面效益,建議縣府將高度放寬至6公尺,寬度也擴大到6至10公尺,且將草案中不得從事商業行為更改為漁業娛樂,讓船屋能轉型朝休閒漁業觀光方向發展。
縣府農業處長陳朝旺指出,休閒漁業中使用的海釣船,船體大且穩,當然可以載客出海釣魚,日月潭水域的漁筏若要載人釣魚充滿危險性,加上目前船屋將休閒娛樂廢水全部往潭內排放,造成潛伏污染與亂象,這與社會期待的休閒漁業差很多,因此自治條例確實有必要且需要。
法源與責任歸屬待釐清
曾受託深入研究船屋問題的
回《 興.新.聞》
《 線.上.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