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關組】維護公務員及教師權益 中興大學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舉辦公法研討會
更新時間:2019-11-20 09:26:52 /
張貼時間:2019-11-19 16: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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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及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暨公法研究中心共同主辦的公法研討會,為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慶祝百年校慶系列活動之一。研討會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許金釵院長及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林昱梅教授兼系主任為此次研討會開幕致詞。
此次研討會論文發表人為行政法領域富有學術聲望之學者,其中政治大學法學院張桐銳教授及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程明修教授曾擔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中正大學法學院江嘉琪副教授擔任教育部訴願委員會及台中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對公務員法及教師法具有實務經驗。與談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程怡怡法官、張國勳庭長及最高行政法院調辦事法官高愈杰均為資深法官,對於人事行政事件具有豐富審判實務經驗。中興大學人事室賴富源主任亦率領人事室同仁與會。其他與會人員包含大學法律系教師、執業律師、各機關公務員及人事人員。
第一場研討由政治大學法學院張桐銳教授探究公務員「轉任」問題,此一問題學術文獻甚少,但實務問題卻頗為普遍。張教授認為「轉任」概念與「任用」概念息息相關,並從任用進一步說明「轉任」概念,張教授參考德國聯邦公務人員法之規定加以說明,認為應分散轉任規範,並就被動轉任規定之漏洞予以填補,提出機關組織變更時對於轉任人員之官職等級與俸給,宜與調任作相同處理等意見。與談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程怡怡從「行政、教育及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對照表」及「公務人員俸表」精闢地補充了公務員轉任應有的保障。
第二場研討由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程明修教授為大家解析公務員法領域之「行政處分」概念,由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2則決議的具體案例為出發,就丙等考績是否為行政處分作深入探討。程教授認為,「重大影響」的標準作為行政處分的判斷標準,不僅造成釋義學操作的歧異,同時也讓行政處分概念之判斷相對化,程教授認為是否為行政處分,最重要者,乃是否具有「對外直接法效性」,因此認為記過的處分並非行政處分,但仍可透過其他的訴訟類型以達保障。與談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張國勳庭長認為現行公務員的訴訟權保障仍有不足,應該揚棄非行政處分就不得請求司法救濟的舊思維,還給行政處分原本的面貌,其並認為別再錯過「揚棄特別權力關係的最後一片拼圖」的契機。
第三場由中正大學法學院江嘉琪副教授報告公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與資遣之法律問題,從實務上的案例出發,講述解聘、不續聘或資遣間的差異,並就教師法於108年修法前後為探討,教授認為此問題涉及教師工作權保障,教育任務之履行與學生受教權,但因解聘與資遣有是否可歸責於教師個人的本質差異,因此認為新修正教師法第16條於「教學不力」之構成要件該當時,有得決定資遣之裁量,但不適任教師若經嚴格之認定,仍應以解聘或不續聘為原則,不宜輕易以資遣取代之。與談人最高行政法院調辦事法官高愈杰以詳細之圖表分析新修正教師法第14到16條及第27條,對於教師法最新修正加以深入評析,並提出實務判決供與會人員參考。
此研討會由學術界及實務界專家針對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權益相關法律問題互為意見交流,共同就公務員及教師人事行政事件在實務適用上的疑義為深入探討,並就各個問題提出寶貴的意見,以保障公務人員及教師在法律上所應享有的權利,期待共同創造更好的行政與教育環境。透過此公法研討會,與會人員皆收穫良多,滿載而歸。
此次研討會論文發表人為行政法領域富有學術聲望之學者,其中政治大學法學院張桐銳教授及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程明修教授曾擔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中正大學法學院江嘉琪副教授擔任教育部訴願委員會及台中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對公務員法及教師法具有實務經驗。與談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程怡怡法官、張國勳庭長及最高行政法院調辦事法官高愈杰均為資深法官,對於人事行政事件具有豐富審判實務經驗。中興大學人事室賴富源主任亦率領人事室同仁與會。其他與會人員包含大學法律系教師、執業律師、各機關公務員及人事人員。
第一場研討由政治大學法學院張桐銳教授探究公務員「轉任」問題,此一問題學術文獻甚少,但實務問題卻頗為普遍。張教授認為「轉任」概念與「任用」概念息息相關,並從任用進一步說明「轉任」概念,張教授參考德國聯邦公務人員法之規定加以說明,認為應分散轉任規範,並就被動轉任規定之漏洞予以填補,提出機關組織變更時對於轉任人員之官職等級與俸給,宜與調任作相同處理等意見。與談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程怡怡從「行政、教育及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對照表」及「公務人員俸表」精闢地補充了公務員轉任應有的保障。
第二場研討由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程明修教授為大家解析公務員法領域之「行政處分」概念,由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2則決議的具體案例為出發,就丙等考績是否為行政處分作深入探討。程教授認為,「重大影響」的標準作為行政處分的判斷標準,不僅造成釋義學操作的歧異,同時也讓行政處分概念之判斷相對化,程教授認為是否為行政處分,最重要者,乃是否具有「對外直接法效性」,因此認為記過的處分並非行政處分,但仍可透過其他的訴訟類型以達保障。與談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張國勳庭長認為現行公務員的訴訟權保障仍有不足,應該揚棄非行政處分就不得請求司法救濟的舊思維,還給行政處分原本的面貌,其並認為別再錯過「揚棄特別權力關係的最後一片拼圖」的契機。
第三場由中正大學法學院江嘉琪副教授報告公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與資遣之法律問題,從實務上的案例出發,講述解聘、不續聘或資遣間的差異,並就教師法於108年修法前後為探討,教授認為此問題涉及教師工作權保障,教育任務之履行與學生受教權,但因解聘與資遣有是否可歸責於教師個人的本質差異,因此認為新修正教師法第16條於「教學不力」之構成要件該當時,有得決定資遣之裁量,但不適任教師若經嚴格之認定,仍應以解聘或不續聘為原則,不宜輕易以資遣取代之。與談人最高行政法院調辦事法官高愈杰以詳細之圖表分析新修正教師法第14到16條及第27條,對於教師法最新修正加以深入評析,並提出實務判決供與會人員參考。
此研討會由學術界及實務界專家針對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權益相關法律問題互為意見交流,共同就公務員及教師人事行政事件在實務適用上的疑義為深入探討,並就各個問題提出寶貴的意見,以保障公務人員及教師在法律上所應享有的權利,期待共同創造更好的行政與教育環境。透過此公法研討會,與會人員皆收穫良多,滿載而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