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關組】興大法律系公法研究中心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共同舉辦 「2020年公法研討會-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研討會
更新時間:2020-12-29 16:42:09 /
張貼時間:2020-12-29 16: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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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大法律系公法研究中心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共同舉辦 「2020年公法研討會-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研討會
稿源: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研究生薛仲康緣行政訴訟法依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修正,新增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公法研究中心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1月27日舉辦公法研討會,探討相關爭議,此活動亦為興大法律廿週年慶系列活動之一。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許金釵院長開幕致詞時表示,今年是行政程序法、訴訟法暨行政法院誕生滿20週年。本次新制增訂乃司法界前所未有的挑戰。法律系林昱梅系主任致詞時指出,一年一度之公法研討會已成為學術界與實務界交流之平台。此次研討會論文發表人皆為聲譽卓著之學者,亦為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修法委員,分別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傅玲靜副教授,傅教授是專精環評法、計畫法等之專家;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陳立夫教授,係少數擁有地政與法律專業之翹楚,土地法尤為牛耳;而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歐盟法研究中心主任林明鏘特聘教授,其對警察法、公務員法之研究乃屬泰斗,於學界具有重要地位。另外,本次與談人依序是最高行政法院曹瑞卿法官,為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系畢業,其行政救濟實務經驗豐富,曾任職訴願審議委員會,並兼任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法官,深受司法界敬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劉錫賢庭長亦為素有聲望之法官,曾作出諸多標竿判決;最高行政法院李玉卿法官亦畢業於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系,其對於土地法具有專精。其他與會人士含大學教師、研究員、執業律師、各機關公務員等先進賢達。
第一場研討會由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傅玲靜副教授探討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對於行政爭訟制度之影響,傅教授指出系爭審查程序乃特殊確認訴訟,具客觀、聚集功能。基於救濟實效,對本次修法仍表贊同。次就原告訴權,其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第三人,應經「利益衡量程序」及「考量原則」判斷之;範圍外者,因係「法律上命運共同體」亦同。再者,肯認行政機關具「計畫形成自由」,惟此非判斷餘地。傅教授末認應以是否有「利益衡量瑕疵」為合法性論斷,且非都市土地規劃之司法審查程序亦有「計畫法理」之適用。與談人曹瑞卿法官認為系爭審查程序乃兼具客觀訴訟及主觀訴訟性質,並定有起訴期間限制,若人民逾1年期間始提救濟,是否仍須在將來作成侵益處分中附帶審查都市計畫之合法有效性?若然,則前開規定是否形同具文?又侵益處分作成依據之都市計畫時常係時空久遠者,法院須否審查之?其末提及該院最新見解,認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並非一律享有判斷餘地而皆須予以尊重,仍須視案件性質而定。
第二場研討會之論文發表由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陳立夫教授就都市計畫之形成及過往都市計畫判決見解予以分析;並闡述都市計畫審查時,如何區分同一與不同之都市計畫及判斷都市計畫之不可分關係,且列述都市計畫違法之例。最後於結論指出:就擬定及變更都市計畫之「起因」乃判斷餘地範疇;但計畫草案之「研擬、審議、核定」,則屬計畫裁量範圍。與談人劉錫賢庭長舉一該院判決,即某綜合醫院變更案,周邊居民距離該變更案範圍外僅數公尺,是否排除其等之訴權?該院認為不應概予排除,與事後釋字第774號解釋意旨相符。又於新法施行後上開解釋似無適用餘地,惟第237-18條既未明定是否適用「範圍外人民」,劉庭長認為可參酌該號解釋意旨放寬之。末就陳教授對第237-18條、第237-28條之疑問,認可理解為「藉宣告無效或失效增加都市計畫違法之強度」。
第三場研討會之論文發表由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林明鏘教授析論關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基本問題,不同於前揭發表人,其認為都市計畫定性應為法規命令,並批評釋字第742號解釋乃「矛盾定性」。再者,立法定「核定機關」係「被告」,惟都市計畫屬「地方自治權限」,故新法亦有違憲之虞,又系爭訴訟標的可分或不可分須由「法院闡明」。其雖認應以「case by case」方式,惟法院仍宜用「命行政機關補正必要性說理,否則以德確認都市計畫違法」。都計判決實非具完全對世效,若違法時認應為「暫停適用系爭都市計畫至違法狀態修正後,始續行發生效力」補正單純確認違法之效力。與談人李玉卿法官則以「實體法跟不上程序法」扼要呼應林教授指出之都市計畫法侷限規定問題。次則對部分條文的內容有所質疑,例如第237-27允許機關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正作成程序之瑕疵,即有可能因各別案件進行之快慢,甚至發回原事實審更審之拖延,而有不同之補正期間,而生不公平;或遭來司法權維護行政權、違反權力分立分際之質疑。最後其認為在實體法遲不修正增加規範之密度時,唯有藉諸憲法解釋之模型,如判斷餘地、正當行政程序等意旨進行司法審查。
此次研討會係由學術及實務界共同對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訴訟新制預見之問題及因應方式集思廣益,冀盼穩定實務運作及平衡公、私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許金釵院長認為「實務與學理之對話」乃這次研討會特別具有意義之處,興大法律系林昱梅主任亦強調每年皆會舉辦公法研討會,祈各界先進屆期再臨賜教。此次研討會在各界的參與下,圓滿落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共同舉辦「2020年公法研討會」
稿源:2020-12-4/司法院網站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於11月27日共同舉辦「2020年公法研討會」,研討主題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除本院及地方法院審判業務同仁出席外,也吸引關心本項議題之律師、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業務人員及民眾約百餘人踴躍參加。
許金釵院長致詞表示2020年洽逢行政訴訟新制施行、本院成立以及中興大學法律系創系20週年,而國民法官法的三讀通過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新制的施行,各對於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帶來全新的衝擊與挑戰,特別彰顯2020年的不凡。
研討會第一場次由許院長主持,政治大學法學院傅玲靜副教授就「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對於行政爭訟制度之改革與挑戰」進行論文發表,最高行政法院曹瑞卿法官擔任與談人。傅教授詳盡介紹我國新制立法所參酌的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等相關規定及該國空間計畫法制之實務與學說見解,解析計畫形成自由與判斷餘地的關係,在德國司法實務上長期以來已發展出「利益衡量理論」作為審查密度的說理,而非判斷餘地理論。她並特別著重利益衡量原則在訴訟要件上具有認定原告(特別是計畫範圍外居民)訴權,以及在實體審查上所扮演的關鍵性功能。傅老師也期許除新制訴訟外,縱然是對於非都市土地使用規劃的爭訟,並不適用新制審查程序,而多屬於針對核定計畫之決定具備行政處分之性質而提起之撤銷訴訟或課與義務訴訟,但只要其本質屬涉及空間計畫之爭訟,法院即應適用計畫法法理而非以審查行政處分合法性模式,來進行司法審查。
第二場次由李惠宗教授主持,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陳立夫教授就「都市計畫爭訟之現況與未來課題-以行政法院裁判為中心素材」提出論文報告,並由本院劉錫賢庭長擔任與談人。陳教授從現行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角度,詳細整理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的形成程序、各種不同計畫其不同之擬訂、核定、發布機關、審查都市計畫可能適用到的諸多上位法規範(含上位計畫)。對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具客觀訴訟性質,行政法院審查及裁判之範圍,不受原告訴之聲明拘束,尚及於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部分具有不可分關係之都市計畫部分,陳教授也闡述其個人對於「同一」或「不同」都市計畫之區分,以及如何判斷「不可分關係」的見解。此外,他也特別舉例對重要事項未予充分調查、評估、審議,卻容許另行補充敘明,而先逕行核定,以及對已劃定逾數十年卻未予以取得開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予繼續保留維持,如未於都市計畫書中對其必要性予以說明其合理理由,都應屬於計畫裁量有瑕疵的態樣。
第三場次由本院王德麟審判長主持,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林明鏘教授就「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基本問題」發表論文,最高行政法院李玉卿法官擔任與談人。林教授指出我國新制條文若干值得研究的問題,諸如:原告適格部分,未包含「行政機關」;被告適格部分,以「核定機關」為被告,與德國法「發布機關」不同,且亦與最熟悉該計畫形成內容之擬議機關不同,忽略都市計畫為地方自治權核心事項,且與顯名主義及「功能最適被告機關」法理有違;訴訟標的僅限於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過於保守;行政機關已先行依未發布但已審定計畫辦理區段徵收時,人民無法對此種「未發布」,但「已核定」之都市計畫起訴救濟;在「不可分關係」的判斷上,在整體開發計畫中,將大增行政法院壓力;宣告都市計畫違法部分,其法律效果不明等。
此外,對於新制訴訟及因都市計畫執行受個別處分所提撤銷或其他訴訟並請求附帶審查計畫違法訴訟,其裁判相互間之效力問題;太過早期都市計畫因不可分仍須一併審查問題;公益、私益之衡量拿捏問題;現行都市計畫法應強化程序參與問題,與會人員也熱烈提問,由報告人詳予回答。本次研討會透過見解精闢之論文發表,由學界與實務界專家針對新制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意見交流,除充實學術研究內涵,亦提供實務界審理新制案件時之參考,與會人員均感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