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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關組】2021年台日食品法暨健康法國際論壇-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的法制對策

更新時間:2021-10-04 16:34:10 / 張貼時間:2021-09-24 1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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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秘書室
新聞來源秘書室媒體公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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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撰文鄭卉家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與日本一橋大學法學部,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共同舉辦「2021年台日食品法暨健康法國際論壇-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的法制對策」,活動以線上會議方式進行,讓台灣、日本兩地的法學教授們,在疫情期間,也能透過網路視訊進行學術交流。

中興大學李惠宗教授與日本一橋大學下山憲治教授先後進行開幕致詞,下山憲治教授提到,由於疫情關係,雖無法親臨,但很高興並感謝中興大學與一橋大學合作,兩校於去年簽訂學術協定,始促成這次論壇。李惠宗教授則表示,本次論壇中所發表的學術成果,將集結成書出版,未來會再開座談會說明相關事宜。

中興大學李惠宗教授,由國家對人民健康權之保護義務著手,並從「擔保國家理論」來看,認為國家擔保人民健康權獲得保障即已足夠,無須在疫苗採購接種等事項上親力親為,並應鼓勵公私合作。立命館大學田中良弘教授則對台灣過去一年的防疫因應措施與成效表示讚許。

日本一橋大學下山憲治教授,從人權保障、公共利益論與歷史觀點談起日本傳染病、大規模流行對策與法制發展,從傳染病法、特別措施法與疫苗接種討論法律管制措施。除了分析防疫對策涉及生命、身體與健康權,及居住遷徙自由外,並指出面對流行疫情之危機,危機管理法制涉及不確定、不完整科學知識及法的適用與執行,除運用已知的知識或日常經驗法則之情形外,亦包括運用不確定科學知識來擬定對策,如何採取管制措施成為重要課題。

中興大學林昱梅教授,探討從SARS到COVID-19以來,台灣傳染病防治之政府組織改造與法制變革,肯定因過去SARS的經驗而調整防疫組織及法制,建立國家衛生指揮中心與指揮中心制度,以及修正傳染病防治法採取預防策略。指出為防疫目的而制定特別條例時應注意明確性原則;實聯制、疫調公開等防疫措施應確保個人資訊自決權的保障;原則上由中央擬定、地方執行的防疫政策,也宜容許地方政府在執行層面有因地制宜的可能性。

日本立命館大學田中良弘教授提到日本新冠肺炎對策與時效性確保,透過感染症法、新型流行性感冒特別措施法、檢疫法中各項管制措施,多以即時強制手段,達到控制疫情、增進全民健康之目的。並經中興大學林昱梅教授提問後指出,日本現在並無行政執行法,故較難透過行政裁罰等手段達到規制效果,是目前較棘手的問題。

日本一橋大學土井翼准教授針對日本COVID-19對策與感染症法制進行說明,強調現行日本政策多依賴行政指導,有依賴不具時效性的緊急事態宣言等問題存在。
日本久留米大學周蒨准教授就日本新冠肺炎與疫苗開發、預防接種做說明,指出過去疫苗接種曾成為人民義務,現在則改為勸導施打並獎勵,新冠肺炎爆發使得疫苗藥證加速並行通過,副作用報告資訊公開與接種不良反應救濟則更加需要關注。

彰化師範大學魏培軒助理教授就緊急事態與行政手段,探討行政事實行為手段的界限,提到緊急事態法制下,傳染病防治法限縮地方權限,也有將行政、立法分界往行政權靠攏的傾向,但似不應過於仰賴緊急事態來應對疫情。
中興大學陳俊偉副教授,分析疫情下的風險刑法,提出為了因應疫情,實體法上對於妨害物資準備、假新聞防範、防止傳染他人等新增立法條文;程序法上也有針對科技設備、筆錄送達、遠距開庭等立法。但實體法應聚焦在所欲規範法益的風險,將重點拉回防疫;程序法上則仍應回歸直接審理原則,才能保障被告在場權。

日本一橋大學下山憲治教授總結,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緊急事態的對應,似乎成為日台之間的共通話題。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間,面對風險如何預防,在行政法上又該如何做出危險防治的應對措施,也是重要的課題。

活動接近尾聲,中興大學林昱梅教授致謝,感謝參與論壇的學者與多位翻譯人員。本次研討成果預計出版專書,新的台日健康法與食品法國際論壇也正在規劃中,期待疫情和緩後能邀請日本學者們來台,進行更深入的學術交流。
2021年台日食品法暨健康法國際論壇-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的法制對策

2021年台日食品法暨健康法國際論壇-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的法制對策

2021年台日食品法暨健康法國際論壇-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的法制對策

2021年台日食品法暨健康法國際論壇-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的法制對策

2021年台日食品法暨健康法國際論壇-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的法制對策

2021年台日食品法暨健康法國際論壇-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的法制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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