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資訊人權新時代 不做無街之城
更新時間:2022-08-31 08:34:28 /
張貼時間:2022-08-31 08: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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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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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2022-08-30/聯合報/廖緯民/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攸關台灣醫療人權與資訊自主權的健保資料庫案(以下簡稱本案),憲法法庭於八月十二日宣判,其引發的效應頗值關切。
本案判決的重點,簡單歸結有三:當事人(換言之,即全體國民)的退出權獲得確保,健保署相關作為違反憲法對資訊隱私權的保護。健保署蒐集及利用健保資料因缺乏明確的法律基礎,違憲;因而必須在三年內予以修正其法源基礎。至於個資法第六條對技術管理的相關要件,其規範文字尚稱明白,僅判定為有違憲之虞;憲法法院認為依據比例原則相關法理的操作,可以克服此一法律文字上的簡略。
進一步言之,本案判決的外在效力範圍,依照以上三點判決結論,可以涵蓋以下三點:健保署駁回退出權的作為既然違憲,則全國每一位國民自即日起當然都可聲請退出;凡是堅持病歷隱私、熱愛進步價值的國民,都可以行使此一憲法基本權。健保資料庫的相關研究作為既然欠缺法律基礎,自然應自即日起停止所有運作,直到滿足憲法法院所要求的合法要件那一天為止。至於第三點,則相當有疑義: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所謂的「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文義易懂,但是在操作實務上卻涉及極為複雜的理論與實務上的諸多問題;未來發生爭議的可能性大增。
本案由於是憲法法院的判決,其外溢效果可期。全國政府機關與民間企業設置資訊系統者所在多有,多數迄今未嚴格落實個資法的規範。上述三點可能即將大量適用到相關情境,不可不預做準備。換言之,個資法第三條的當事人權利必須最大程度予以實現;除了不得任意減損第三條的五款固有權利,也不得潦草為之。使用個資的法律基礎必須明確而堅實,亦即若非取得法律明文授權,就必須得到當事人同意;其他不明確的權宜方式,都將產生法律風險。至於個資資訊系統的安全維護,必須禁得起比例原則的論證,亦即「既然有更佳方案,為何不採行?」式的詰問。
本案是個資法十年來最明確的法律宣示;許多過去十年間含混其詞、甚至強詞奪理的說法,都已經確定失去法律依據。司法體系既然已經有了明晰的法律理論,則人民積極運用法律以主張權利,自然是現代國民應盡的義務。資訊時代的基本權,是國家對人民的深情號召;國民資訊覺醒,才能帶來國家的資訊文明,而不是坐讓野蠻橫行、台灣成為缺乏隱私保護的「無街之城」。(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的不同意見書,引用日本漫畫家伊藤潤二作品「無街之城」)。
攸關台灣醫療人權與資訊自主權的健保資料庫案(以下簡稱本案),憲法法庭於八月十二日宣判,其引發的效應頗值關切。
本案判決的重點,簡單歸結有三:當事人(換言之,即全體國民)的退出權獲得確保,健保署相關作為違反憲法對資訊隱私權的保護。健保署蒐集及利用健保資料因缺乏明確的法律基礎,違憲;因而必須在三年內予以修正其法源基礎。至於個資法第六條對技術管理的相關要件,其規範文字尚稱明白,僅判定為有違憲之虞;憲法法院認為依據比例原則相關法理的操作,可以克服此一法律文字上的簡略。
進一步言之,本案判決的外在效力範圍,依照以上三點判決結論,可以涵蓋以下三點:健保署駁回退出權的作為既然違憲,則全國每一位國民自即日起當然都可聲請退出;凡是堅持病歷隱私、熱愛進步價值的國民,都可以行使此一憲法基本權。健保資料庫的相關研究作為既然欠缺法律基礎,自然應自即日起停止所有運作,直到滿足憲法法院所要求的合法要件那一天為止。至於第三點,則相當有疑義: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所謂的「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文義易懂,但是在操作實務上卻涉及極為複雜的理論與實務上的諸多問題;未來發生爭議的可能性大增。
本案由於是憲法法院的判決,其外溢效果可期。全國政府機關與民間企業設置資訊系統者所在多有,多數迄今未嚴格落實個資法的規範。上述三點可能即將大量適用到相關情境,不可不預做準備。換言之,個資法第三條的當事人權利必須最大程度予以實現;除了不得任意減損第三條的五款固有權利,也不得潦草為之。使用個資的法律基礎必須明確而堅實,亦即若非取得法律明文授權,就必須得到當事人同意;其他不明確的權宜方式,都將產生法律風險。至於個資資訊系統的安全維護,必須禁得起比例原則的論證,亦即「既然有更佳方案,為何不採行?」式的詰問。
本案是個資法十年來最明確的法律宣示;許多過去十年間含混其詞、甚至強詞奪理的說法,都已經確定失去法律依據。司法體系既然已經有了明晰的法律理論,則人民積極運用法律以主張權利,自然是現代國民應盡的義務。資訊時代的基本權,是國家對人民的深情號召;國民資訊覺醒,才能帶來國家的資訊文明,而不是坐讓野蠻橫行、台灣成為缺乏隱私保護的「無街之城」。(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的不同意見書,引用日本漫畫家伊藤潤二作品「無街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