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關中心】中興大學「永續發展之實現與環境法政策」國際研討會 探討永續發展法制前瞻議題
更新時間:2025-08-13 13:36:08 /
張貼時間:2025-08-13 13: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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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興大學法政學院/羅于哲
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延續與日本一橋大學法學院的合作協議,由法律專業學院與日本一橋大學共同舉辦2025年「永續發展之實現與環境法政策」國際研討會。本次研討會以氣候變遷下各國永續發展相關法政策為核心議題,由日本、韓國及台灣法學者共發表9篇研討會論文,就永續發展法制的前瞻議題展開學術交流。
本場研討會由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教授與日本早稻田大學下山憲治教授共同致開幕詞。李惠宗教授指出,環境永續已成為當今全球關注的焦點,也是極為重要的課題,期盼未來的交流能持續朝向永續方向深化發展。下山憲治教授亦表示,在溫室效應日益嚴峻的時代,各國皆將永續發展列為首要政策目標,期待未來如本次研討會永續發展的主題一樣,持續進行跨國學術對話與合作。
第一場次由下山憲治教授以「永續發展社會之實現目標與日本環境法政策的開展」為題,說明永續發展在國際法上的發展,以及此概念引入日本法制的情形,強調永續理念若僅停留於口號,將難以發揮實效;在落實永續發展時,應注重其實際執行。由於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往往存在對立與緊張關係,整合兩者時宜採取較為柔和的促進方式,以兼顧雙方利益。
接續,由中興大學法政學院林昱梅院長以「環境永續發展之策略與法體系建構」為題,分析「永續」概念的源起及永續原則在德國環境法的發展,結合聯合國報告書中提出的「代際正義」與「代內正義」進行探討,指出永續發展模式可分為弱永續、平衡永續與強永續三種類型。目前,永續概念已涵蓋經濟、環境與社會三大面向,在進一步分析永續在台灣法體系的定位後,認為永續已貫穿各法領域,建議台灣可採取管理組合的立法模式,對永續目標的衝突,藉由整體衡量予以解決。
第二場次由日本一橋大學田中良弘教授就「永續漁業的實現與水產資源保護法制的建構–以日本漁業關係法為題材」進行發表,聚焦於日本的非法漁業問題。日本漁業法雖於2018年將水產資源之永續利用增列於立法目的中,但實際上仍以提升漁業生產力為主要導向。由於執法機關對非法漁業打擊力道不足,導致永續漁業的推進受阻,建議日本漁業法體系應由重視漁民經濟利益,轉向更強調海洋資源的永續利用,以兼顧產業發展與資源保護。
韓國法制研究院崔桓容資深首席研究員則以「未來世代的環境權與為永續發展的現今世代的責任」為題,介紹韓國憲法中所保障的「環境權」,並以韓國憲法法院因韓國碳中和基本法未規定2031年至2049年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對於環境權保護不足,而宣告違憲的判決為出發點,探討韓國憲法環境權的意義,認為國家保護當代環境權的義務,應兼顧未來世代的利益考量,以確保世代間的公平。
第三場次由一橋大學土井翼准教授及以「供水事業民營化與水之權利」為題,聚焦永續概念中的用水權議題,探討日本水道管線老舊化所帶來的挑戰。雖然日本用水普及,但近期因水道老舊引發的災害事件,逐漸喚起民眾對用水權的重視,國家在尊重、保護及滿足人民用水權的義務下,應積極推動相關問題的改善,而面對管道老化的難題,期能透過公私協力方式解決,並在輸水管道改革過程中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久留米大學周家禮奈教授則是以「永續發展社會的實現與觀光資源的利用開發方式—基於環境法的思考」為題,指出自昭和年代起,日本積極推動觀光旅遊,並於泡沫經濟後期進行全面修正,確立觀光立國方向。然而,觀光產業的快速發展,可能導致觀光資源破壞與耗盡,故永續發展理念逐漸納入相關法規。近年來,過度觀光問題日益受到關注,居民權益與觀光發展產生衝突,而現行政策仍以觀光振興為主,對居民居住權關注不足,永續發展的實踐仍有待加強。
第四場次首先由政治大學傅玲靜教授以「氣候變遷視角下生物多樣性之法制變革—兼論台灣法制之檢討」為題,指出聯合國2023年已宣示「國家自主貢獻(NDC)」、「國家調適計畫(NAP)」與「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畫(NBSAPs)」三者間須保持協調性及一致性,而歐盟則透過2024年自然復育法要求成員國應擬訂「國家自然復育計畫(NRP)」,且與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畫互相協調,進而展現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與生物多樣性計畫在法制上的良好協調性。相較之下,台灣雖依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建立氣候變遷之計畫與方案體系,但在生物多樣性方面則缺乏計畫法制的規定,並無明確的法定目標與計畫措施的規定,目前僅在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中要求應採自然解方作為維護生物多樣性的策略,因此建議台灣應針對生物多樣性計畫法制加強立法,透過計畫法制的建立及整合,促進氣候變遷因應與生物多樣性維護彼此間的協調一致。
臺北大學劉如慧副教授以「歐盟碳移除和碳農業(CRCF)規則概論」為題,探討歐盟如何促進並鼓勵部署永久性碳移除、碳農業和產品碳儲存,以作為各部門持續減少碳排放的補充,從而支持實現《巴黎協定》下的歐盟目標,特別是歐盟氣候法規定至遲於2050年前共同實現氣候中立的目標。碳移除與碳農業認證(CRCF)規則於2024年底生效,歐盟執委會現正積極研擬碳移除認證方法學、第三方驗證規則及認證機制的認可標準。然而,CRCF規則未明訂認證單位用途、作為暫時性碳移除之碳農業有諸多疑慮、建築物中碳儲存的認證也仍具爭議。未來這些授權法案的內容是否能夠臻於完善,以達CRCF規則原本預期的目標,仍有待觀察。
最後,由東海大學周欣怡助理教授以「氣候調適法制研究」為題進行發表,指出氣候調適議題常被忽視,而在減緩效果已難及時顯現的情況下,氣候變遷焦點逐漸轉向調適策略,並以國際氣候法、歐盟相關法規及德國氣候調適法為起點,檢視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調適方案、計畫的性質,同時強調,我國氣候調適方案、計畫擬定過程之公民參與程度、是否作為政策性環評標的以及如何加強追蹤考核機制等,均為未來需深化探討與加強的課題。
此次台日韓國際研討會由中興大學林昱梅院長與日本早稻田大學下山憲治教授共同致閉幕詞,感謝所有日本、韓國及台灣提出報告的學者帶來豐富且精采的學術分享,並特別感謝周家禮奈教授、林倖如副教授、王萱琳副教授、賴宇松副教授、鄭明政副教授、李明芝助理教授、魏培軒助理教授及白江泰人助理教授對本次研討會口譯工作的鼎力協助。
永續發展已成為全球重要課題,環境法政策為實現永續的關鍵工具。此次研討會促進日本、韓國及台灣學者在永續發展與環境法領域的深入討論與合作。感謝自2020年以來五年的合作與支持,中興大學即將與日本一橋大學續簽合作協議,持續推動雙方在環境永續議題上的國際學術交流。
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延續與日本一橋大學法學院的合作協議,由法律專業學院與日本一橋大學共同舉辦2025年「永續發展之實現與環境法政策」國際研討會。本次研討會以氣候變遷下各國永續發展相關法政策為核心議題,由日本、韓國及台灣法學者共發表9篇研討會論文,就永續發展法制的前瞻議題展開學術交流。
本場研討會由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李惠宗教授與日本早稻田大學下山憲治教授共同致開幕詞。李惠宗教授指出,環境永續已成為當今全球關注的焦點,也是極為重要的課題,期盼未來的交流能持續朝向永續方向深化發展。下山憲治教授亦表示,在溫室效應日益嚴峻的時代,各國皆將永續發展列為首要政策目標,期待未來如本次研討會永續發展的主題一樣,持續進行跨國學術對話與合作。
第一場次由下山憲治教授以「永續發展社會之實現目標與日本環境法政策的開展」為題,說明永續發展在國際法上的發展,以及此概念引入日本法制的情形,強調永續理念若僅停留於口號,將難以發揮實效;在落實永續發展時,應注重其實際執行。由於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往往存在對立與緊張關係,整合兩者時宜採取較為柔和的促進方式,以兼顧雙方利益。
接續,由中興大學法政學院林昱梅院長以「環境永續發展之策略與法體系建構」為題,分析「永續」概念的源起及永續原則在德國環境法的發展,結合聯合國報告書中提出的「代際正義」與「代內正義」進行探討,指出永續發展模式可分為弱永續、平衡永續與強永續三種類型。目前,永續概念已涵蓋經濟、環境與社會三大面向,在進一步分析永續在台灣法體系的定位後,認為永續已貫穿各法領域,建議台灣可採取管理組合的立法模式,對永續目標的衝突,藉由整體衡量予以解決。
第二場次由日本一橋大學田中良弘教授就「永續漁業的實現與水產資源保護法制的建構–以日本漁業關係法為題材」進行發表,聚焦於日本的非法漁業問題。日本漁業法雖於2018年將水產資源之永續利用增列於立法目的中,但實際上仍以提升漁業生產力為主要導向。由於執法機關對非法漁業打擊力道不足,導致永續漁業的推進受阻,建議日本漁業法體系應由重視漁民經濟利益,轉向更強調海洋資源的永續利用,以兼顧產業發展與資源保護。
韓國法制研究院崔桓容資深首席研究員則以「未來世代的環境權與為永續發展的現今世代的責任」為題,介紹韓國憲法中所保障的「環境權」,並以韓國憲法法院因韓國碳中和基本法未規定2031年至2049年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對於環境權保護不足,而宣告違憲的判決為出發點,探討韓國憲法環境權的意義,認為國家保護當代環境權的義務,應兼顧未來世代的利益考量,以確保世代間的公平。
第三場次由一橋大學土井翼准教授及以「供水事業民營化與水之權利」為題,聚焦永續概念中的用水權議題,探討日本水道管線老舊化所帶來的挑戰。雖然日本用水普及,但近期因水道老舊引發的災害事件,逐漸喚起民眾對用水權的重視,國家在尊重、保護及滿足人民用水權的義務下,應積極推動相關問題的改善,而面對管道老化的難題,期能透過公私協力方式解決,並在輸水管道改革過程中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久留米大學周家禮奈教授則是以「永續發展社會的實現與觀光資源的利用開發方式—基於環境法的思考」為題,指出自昭和年代起,日本積極推動觀光旅遊,並於泡沫經濟後期進行全面修正,確立觀光立國方向。然而,觀光產業的快速發展,可能導致觀光資源破壞與耗盡,故永續發展理念逐漸納入相關法規。近年來,過度觀光問題日益受到關注,居民權益與觀光發展產生衝突,而現行政策仍以觀光振興為主,對居民居住權關注不足,永續發展的實踐仍有待加強。
第四場次首先由政治大學傅玲靜教授以「氣候變遷視角下生物多樣性之法制變革—兼論台灣法制之檢討」為題,指出聯合國2023年已宣示「國家自主貢獻(NDC)」、「國家調適計畫(NAP)」與「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畫(NBSAPs)」三者間須保持協調性及一致性,而歐盟則透過2024年自然復育法要求成員國應擬訂「國家自然復育計畫(NRP)」,且與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畫互相協調,進而展現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氣候變遷調適計畫與生物多樣性計畫在法制上的良好協調性。相較之下,台灣雖依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建立氣候變遷之計畫與方案體系,但在生物多樣性方面則缺乏計畫法制的規定,並無明確的法定目標與計畫措施的規定,目前僅在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中要求應採自然解方作為維護生物多樣性的策略,因此建議台灣應針對生物多樣性計畫法制加強立法,透過計畫法制的建立及整合,促進氣候變遷因應與生物多樣性維護彼此間的協調一致。
臺北大學劉如慧副教授以「歐盟碳移除和碳農業(CRCF)規則概論」為題,探討歐盟如何促進並鼓勵部署永久性碳移除、碳農業和產品碳儲存,以作為各部門持續減少碳排放的補充,從而支持實現《巴黎協定》下的歐盟目標,特別是歐盟氣候法規定至遲於2050年前共同實現氣候中立的目標。碳移除與碳農業認證(CRCF)規則於2024年底生效,歐盟執委會現正積極研擬碳移除認證方法學、第三方驗證規則及認證機制的認可標準。然而,CRCF規則未明訂認證單位用途、作為暫時性碳移除之碳農業有諸多疑慮、建築物中碳儲存的認證也仍具爭議。未來這些授權法案的內容是否能夠臻於完善,以達CRCF規則原本預期的目標,仍有待觀察。
最後,由東海大學周欣怡助理教授以「氣候調適法制研究」為題進行發表,指出氣候調適議題常被忽視,而在減緩效果已難及時顯現的情況下,氣候變遷焦點逐漸轉向調適策略,並以國際氣候法、歐盟相關法規及德國氣候調適法為起點,檢視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調適方案、計畫的性質,同時強調,我國氣候調適方案、計畫擬定過程之公民參與程度、是否作為政策性環評標的以及如何加強追蹤考核機制等,均為未來需深化探討與加強的課題。
此次台日韓國際研討會由中興大學林昱梅院長與日本早稻田大學下山憲治教授共同致閉幕詞,感謝所有日本、韓國及台灣提出報告的學者帶來豐富且精采的學術分享,並特別感謝周家禮奈教授、林倖如副教授、王萱琳副教授、賴宇松副教授、鄭明政副教授、李明芝助理教授、魏培軒助理教授及白江泰人助理教授對本次研討會口譯工作的鼎力協助。
永續發展已成為全球重要課題,環境法政策為實現永續的關鍵工具。此次研討會促進日本、韓國及台灣學者在永續發展與環境法領域的深入討論與合作。感謝自2020年以來五年的合作與支持,中興大學即將與日本一橋大學續簽合作協議,持續推動雙方在環境永續議題上的國際學術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