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關中心】「財政法的憲法議題」專家座談會 公法學者呼籲落實財政紀律
更新時間:2025-12-01 13:28:26 /
張貼時間:2025-12-01 13: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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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興大學法政學院/蘇新淯
台灣法學會憲法行政法委員會與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於2025年11月22日共同舉辦「財政法的憲法議題」專家座談會,邀請多位公法學者,就台灣當前財政法制面臨的重大爭議進行深入探討。本次會議由中興大學法政學院林昱梅院長主持,引言人為台灣大學柯格鐘教授,與談人包括中正大學蕭文生教授、中興大學李惠宗名譽教授、政治大學詹鎮榮特聘教授、高雄科技大學羅承宗教授及臺北教育大學呂理翔副教授。
柯格鐘教授引言強調,財政高權的垂直劃分應遵循「財權與事權配合原則」,即財政收入(財權)必須配合事務高權(事權)的範圍進行劃分,收入必須對應支出,而財權應隨事權移轉。建議我國修改地方制度法,簡化地方自治團體之層級組織,並配合國土規劃與施政方向,劃分行政區域。財劃法修法後,應重視財權與事權下放地方的可能用途及水平分配。
在與談意見方面,蕭文生教授指出,儘管本次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是為了平衡以往「中央強,地方弱」的垂直經費狀態,但更應著重地方各局處之間的水平預算落差。當地方經費增加時,是否會將經費挹注在環保及衛生等單位,也是另一問題。
李惠宗教授指出,財政紀律法第2條規定財政紀律不應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是所謂「去政治化原則」,儘管近年來國家GDP經濟成長表現強勁,但未來國家經濟成長未必能持續維持相同表現,應在國家財政有餘裕的時候,謹慎規劃、恪守財政紀律。
詹鎮榮教授就財政從屬性原則指出,財政旨在支持公共事務之執行,並從國家創造財源的面向,提醒國家若欲透過設立主權基金或國營事業等方式追求盈餘,須有公益目的支撐。羅承宗教授則釐清,預算具有計畫性,超徵在預算法觀點,僅為預先估算(計畫性)的落差,而非返還於民的法律依據。我國預算法設有調整制度,特別預算應為最後手段,應避免特別預算肥大化而削弱財政透明度與永續性。
呂理翔副教授指出,我國是單一國,地方自治範圍由法律決定,地方事務大多是執行中央法規所定的任務。釋字第520號解釋對法定預算之闡釋,可作為從屬性原則的依據,亦即中央與地方應有充足財源執行法定職務。另外,預算編列與執行應符合經濟性原則,杜絕消化預算式的支出。最後,適度公債可維持國家財政結構彈性,但不應用於日常消費性支出,應用於可持續發揮效益的支出,以維持代際負擔公平。
總結來說,立法院在制定財政法律時,應受到「憲法忠誠」及「立法自我拘束原則」的拘束,並以財政紀律作為底線。當前的財政問題,根源於憲政與法律缺乏財權隨事權劃分的明文。為謀求國家永續發展,應落實財政紀律,並應優先考慮將公債用於可永續使用的支出上,財政收支及公產管理使用皆應有公益目的。
台灣法學會憲法行政法委員會與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於2025年11月22日共同舉辦「財政法的憲法議題」專家座談會,邀請多位公法學者,就台灣當前財政法制面臨的重大爭議進行深入探討。本次會議由中興大學法政學院林昱梅院長主持,引言人為台灣大學柯格鐘教授,與談人包括中正大學蕭文生教授、中興大學李惠宗名譽教授、政治大學詹鎮榮特聘教授、高雄科技大學羅承宗教授及臺北教育大學呂理翔副教授。
柯格鐘教授引言強調,財政高權的垂直劃分應遵循「財權與事權配合原則」,即財政收入(財權)必須配合事務高權(事權)的範圍進行劃分,收入必須對應支出,而財權應隨事權移轉。建議我國修改地方制度法,簡化地方自治團體之層級組織,並配合國土規劃與施政方向,劃分行政區域。財劃法修法後,應重視財權與事權下放地方的可能用途及水平分配。
在與談意見方面,蕭文生教授指出,儘管本次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是為了平衡以往「中央強,地方弱」的垂直經費狀態,但更應著重地方各局處之間的水平預算落差。當地方經費增加時,是否會將經費挹注在環保及衛生等單位,也是另一問題。
李惠宗教授指出,財政紀律法第2條規定財政紀律不應受政治、選舉因素影響,是所謂「去政治化原則」,儘管近年來國家GDP經濟成長表現強勁,但未來國家經濟成長未必能持續維持相同表現,應在國家財政有餘裕的時候,謹慎規劃、恪守財政紀律。
詹鎮榮教授就財政從屬性原則指出,財政旨在支持公共事務之執行,並從國家創造財源的面向,提醒國家若欲透過設立主權基金或國營事業等方式追求盈餘,須有公益目的支撐。羅承宗教授則釐清,預算具有計畫性,超徵在預算法觀點,僅為預先估算(計畫性)的落差,而非返還於民的法律依據。我國預算法設有調整制度,特別預算應為最後手段,應避免特別預算肥大化而削弱財政透明度與永續性。
呂理翔副教授指出,我國是單一國,地方自治範圍由法律決定,地方事務大多是執行中央法規所定的任務。釋字第520號解釋對法定預算之闡釋,可作為從屬性原則的依據,亦即中央與地方應有充足財源執行法定職務。另外,預算編列與執行應符合經濟性原則,杜絕消化預算式的支出。最後,適度公債可維持國家財政結構彈性,但不應用於日常消費性支出,應用於可持續發揮效益的支出,以維持代際負擔公平。
總結來說,立法院在制定財政法律時,應受到「憲法忠誠」及「立法自我拘束原則」的拘束,並以財政紀律作為底線。當前的財政問題,根源於憲政與法律缺乏財權隨事權劃分的明文。為謀求國家永續發展,應落實財政紀律,並應優先考慮將公債用於可永續使用的支出上,財政收支及公產管理使用皆應有公益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