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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新聞】《中興人》國政所所長卓慧菀:強化事實、低調處理法理

更新時間:2007-09-02 23:59:59 / 張貼時間:2007-09-02 23:59:59
興新聞張貼者
單位秘書室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2,823
   

【媒體報導】


 

《中興人》國政所所長卓慧菀:強化事實、低調處理法理

張貼.  祕書室公關組  2007/09/04 13:52  .

 


 

2007/09/02/中國時報 A19/時論廣場  /卓慧菀

        中國時報近日先後刊登〈台灣 就是國際法先例!〉、〈以獨特取代正常〉二文,論述台灣國際法地位之特殊,主張台灣本來就是獨特的國家,我們要體認台灣的特殊性,打破傳統外交承認的迷思,創新國際交往方式。個人同意二作者對台灣國際處境之解讀與打破傳統、追求新思惟的主張,因此撰文共同研究台灣的出路。

  英美著名的國際法教科書或國際法案例與資料集無不在「國際法的主體」或「承認」等章節中提到台灣的特例;台灣在國際法上的特殊性是無庸置疑的。多數法學家解讀台灣是「在一個政府的事實權力下從事國際關係,並且與其他政府締結國際協定」,認為這樣的實體「具有國際法的地位,但又不適用於任何已建立的類別」。因此,他們將台灣歸類為國際法主體中的「特類個體」(entity sui generis),與梵蒂岡相似。

  國際法學家們之所以不能忽視台灣的特例,是因為國際法不能脫離事實;而國家及其政府如果確實存在著,便是世人無法否認的事實。更何況國際法上普遍採信「一個新國家或新政府的事實存在,並不依靠他國的承認」;一九三三年簽訂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三條也明白規定:「一個國家的政治存在並不依賴他國的承認」。

  奠基於我國有效統治台澎金馬區域,並能與其他國家透過各種方式處理雙邊事務的事實,我國政府雖自一九七一年起不再能參與聯合國,並自一九七五年起就只剩下二十幾個正式外交關係(雖然當時仍有美國等具國際實力的邦交),但台灣憑藉著經濟實力仍與一百二十多個國家維持積極的雙邊實質往來。

  一九八九年成立的亞太經合會(APEC)為了台灣等特例,刻意將其組織成員稱為「會員經濟體(Member Economics)」,並於一九九一年同時接受台灣、香港、及中國為會員。二○○○年簽訂的「中西太平洋高度迴游魚類養護與管理公約」也使非簽約國的「台灣漁業實體」成為「中西太平洋高度迴游魚類養護與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共同決議中西太平洋養護機制。台灣更成為GATT/WTO歷史第一例:以「代表一充分自主的個別關稅領域的政府」身分,引用GATT第三十三條及隨後的WTO第十二條申請,透過雙邊及多邊談判,於二○○二年正式成為WTO會員。

  這些多邊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例子充分顯示:國際社會無法忽視台灣的經貿及遠洋漁業等實力,因而必須為應付台灣獨特的國際法地位而做「功能性」的創舉。而世界各國皆接受我國人所攜護照入境;外國人進入台澎金馬得經過台灣政府透過簽證表達同意等,都顯示「台灣做為一個事實國家,享有事實主權;且其事實主權受到國際普遍尊重」的明顯事實。

  受到傳統國際法之國際法主體定義及世界各國西瓜偎大邊的現實限制,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難以突破。但如果我們的優勢在「事實( de facto)」,劣勢在「法理(de jure)」,為何我們要把國家的資源大量地投注在劣勢面的追求,而非優勢面的強化呢?

  國際法不能忽視「事實」,但國際社會只講究「現實」。然而,事實的存在仍需要實力的支撐,否則終將在現實的考慮下被漠視。這正是為何台灣趨吉避凶的良方應是「強化事實、低調處理法理」。因為「不承認他國的法理一中主張,聚焦於台灣事實獨立」的各種國力強化政策,不僅可立即為國人帶來福利,也可為尋求長期解決方法奠定堅強的基礎。

  只有民主且具實力的台灣,才能讓世界為台灣的獨特性尋找創意的對待方式。(作者為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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