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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關中心】興大惠蓀講座 行政院林明昕政務委員專題演講 「行政法學之新思維─從行政目的之觀點出發」

更新時間:2025-12-10 10:08:14 / 張貼時間:2025-12-10 08:31:53
興新聞張貼者
單位秘書室
新聞來源秘書室媒體公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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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國立中興大學11月27日舉辦「惠蓀講座」,邀請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教授以「從行政目的出發的行政法學思維」為題進行演講,探討臺灣行政法學的發展變革。中興大學蔡清標副校長於開場致詞中提到,惠蓀講座象徵興大最高學術榮譽,能邀請到在我國公法領域極具學術權威,同時又肩負國家政策協調、督導責任的林政委蒞校演講,對興大和法學界來說,意義重大。副校長更幽默地分享自己透過AI搜尋對林政務委員的評價,得到的答案是「非常聰明、反應極快」,並高度肯定林政委在公法學研究,以及協助行政院處理覆議與相關憲法訴訟案的深厚貢獻。

林政委於演講中先簡單以自己與「惠蓀」的緣分為暖場後,便切入主題,指出臺灣法律教育長期存有對行政法的誤解。政委提到,早期行政法並非律師、司法官等國家考試科目,多數法律系學生僅求及格而已;即使後來成為考試科目,教學內容仍有過度集中於「行政處分」議題之情形,導致大多學生有以為「學行政法就是學行政處分」,且許多人學完行政法,只記得行政處分的類型,卻不明白行政法如何與人民的生活、權利等有何等之關連性。為破除迷思,林政委以「法律行為/非法律行為」區別為類比,並指出只有「以單方高權方式設定人民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方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定行政處分之概念範疇;換言之,並非所有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行政行為,均應被視為行政處分。此外,針對日本行政法中向來存在有「無行政處分即無救濟」的侷限,導致反向將相關行政行為「擬制」為行政處分,形成「導果為因」的邏輯錯誤情形,林政委提醒臺灣已藉由行政訴訟法之大幅翻修,具體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基本原則,因此應避免被日本傳統法學觀念誤導。

林政委進一步強調,行政法體系包含行政組織法、行政作用法與行政救濟法等不同區塊領域。其以自身多年擔任國家考試閱卷委員之經驗為例,指出許多考生在面對「管轄、行政主體與公物類型」等題目時,答題情形均不甚理想;而此,亦反映出在我國法學教育下,學生對行政法整體架構的理解與掌握存有嚴重不足之情形。林政委強調,行政法的所有制度,都是手段,而非目的。行政處分、公物制度、行政契約、補貼獎勵等制度皆應從行政所欲履行或達成之任務與目的加以理解。政委以拉丁文administratio與德文Verwaltung此二個詞彙來解釋行政的本質,即內含「有目的性的管理與服務」之意,清楚揭示行政行為始終圍繞著具體任務。在行政任務的類型化分析中,林政委說明行政對內任務包含稅務、需求行政、人事行政、公產與公營事業管理;對外任務則可概分為管理秩序的「秩序行政」與提供服務的「給付行政」。其以道路一般使用與特別使用、垃圾處理等生活中常見之事例說明秩序行政如何形塑社會規範,同時亦指出給付行政從傳統公物提供到現代的補貼、救助等,皆需與制度所欲追求之目的相符。

隨後,林政委將焦點轉向當代新興課題,如網路治理與外送平台經濟。林政委指出,面對外送平台同時涉及勞動、交通、消費與數位監理等多元議題時,傳統「管制加處罰」之模式已不足以因應,又若僅以「與網路相關的事項即應由數位發展部負責管理」的思維看待,將導致整體行政體系失衡,而無法有效運作。林政委以自身協調行政院各部會分工的實務經驗說明,唯有回歸到任務本身之屬性確認主管機關及其所應有之權責,才能避免整體行政體系在複雜的社會變遷中陷入混亂。談及行政管制,林政委提醒管制不等於處罰,處罰僅是輔助管制落實的工具;良好的管制應包含事前許可、持續監督、事後檢查與必要的矯正措施等。此外,其並指出,有時以獎勵或補貼之方式引導行為,或將比單純禁止更能提高社會之接受度。

演講尾聲,林政委總結行政管制在秩序行政中的重要性,強調行政法學不應只專注於行政處分此一議題範疇,應更為宏觀地理解行政法學之基本原則與手段,並期許與會之同學必須具備從目的出發的行政法認知與思維,才能有效地掌握龐大的行政法法律體系同時並保有對現有制度反思與批判的能力。這場內容豐富、發人深省的惠蓀講座在與會者熱烈的掌聲中圓滿落幕;與會者不僅對行政法的價值與深度有全新的認識,更激發對公共法制與行政治理之未來發展,有更多的想像與期待。
與會師長合影

與會師長合影

興大蔡清標副校長(左)頒發惠蓀講座紀念牌給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教授(右)

興大蔡清標副校長(左)頒發惠蓀講座紀念牌給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教授(右)

興大法政學院林煜梅院長(左)與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教授(右)

興大法政學院林煜梅院長(左)與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教授(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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